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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
要旨
關於法律規定期間起算日之決議提案。一、決定: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始日不算入。二、決定:期間自「翌日」起算。
三、決定:以計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起算日。四、決定:自子女出生日起算。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20、1062 條 (91.06.26)
案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關於法律規定期間起算日之決議提案
院長提案
一、以法律所定「後」為期間起算之標準是否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始日不算入?
決定: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始日不算入。
二、以法律所定「翌日」為期間起算之標準是否自期間計算「基準日」之翌日起算,即「基準日」不算入,與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結果相同?
決定:期間自「翌日」起算。
三、以法律所定「前」為期間計算之標準是否以計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終止?
決定:以計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起算日。
四、「受胎期間」起算是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即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出生日不算入,自子女出生日前一日起算?決定:自子女出生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