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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
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94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參考法條:民法 第 242 條 (91.06.26)民事訴訟法 第 437、464 條 (92.06.25)
案由
決 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94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
新民事判例一則:
一、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八八六號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在內,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則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債務人如已提起訴訟或被訴,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唯有債務人始得續行,是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所受法院之不利判決自無代位提起上訴之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