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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97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
要旨
採乙說。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案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七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提案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
甲說: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乃以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為標的,自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乙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
採乙說。
主席
楊仁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