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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00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
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100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 1 則。
案由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100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 1 則。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 1 則:
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三八號判例要旨上訴人申請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係在被上訴人公司決議解散之後,此項事務,既非決議解散當時已經申請有案而未辦完之事務,不在公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了結現務之範圍,又與同條項第二、三、四款之規定不合,自難認為在清算人職務範圍之內,依同法第三十一條反面之解釋,被上訴人公司就本件申請登記非得視為尚未解散,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此項請求,即無准許之餘地。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四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意旨不盡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