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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
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101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 2 則。
案由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101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 2 則。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 2 則:
一、二十九年上字第五六號判例要旨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離婚之訴,於離婚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條第二項所明定。但法院以此自認或不爭執之情形,為其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資料,於法要無違背。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五百七十四條。
不再援用理由:家事事件法第十條、第五十八條已有與該判例不同之規定,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之規定適用之。
二、五十年台上字第一三四一號判例要旨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須以夫及妻為共同被告,此即所謂必要之共同訴訟,如夫或妻死亡,則第三人不得提起此項訴訟。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九條。
不再援用理由: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前項事件(指婚姻及親子關係事件,同法第三條加以類別),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