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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
要旨
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
案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一○二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提案
附帶請求與主請求之間,僅具有牽連關係者,有無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甲說: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及相牽連關係,且附帶請求權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
乙說: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
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本條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