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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決議日期 68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採丙說。

提案

院長交議:某甲侵入住宅行竊,為事主某乙發覺而逃,某乙之子某丙及某乙先後下樓追捕,某甲為脫免逮捕,持刀先將某丙殺死,某乙繼之追到,亦被殺未死,某甲所犯數罪間之法律關係,有下列諸說:

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侵入住宅行竊,為事主某乙發覺而逃,某乙之子某丙先下樓追捕,某甲為脫免逮捕,持刀將某丙殺死,係犯準強盜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而有殺人既遂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強盜殺人之結合犯,其嗣後持刀殺追捕之某乙未死,另成立殺人未遂罪,與前之強盜殺人結合犯併合處罰。

乙說:某甲因竊盜為脫免逮捕而殺死某丙部分,應論以強盜殺人罪,固無疑問。但某甲嗣後持刀殺追捕之某乙未死,亦係因竊盜,為脫免逮捕而實施強暴之結果,與單純殺人未遂之情形不同,其殺人未遂部分應與所犯準強盜罪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並與在先所犯強盜殺人罪,併合處罰。

丙說:某甲侵入住宅行竊,為事主某乙發覺而逃,某乙之子某丙先下樓追捕,某乙繼之追捕,某甲為脫免逮捕,當場持刀對相繼追捕之某丙及某乙實施強暴,係犯一個準強盜罪,而其當場實施強暴時,將某丙殺死,某乙則被殺未死,又屬一行為而觸犯殺人既遂及殺人未遂二罪名,應從一重之殺人既遂處斷,其殺人既遂之行為因與所犯準強盜有結合犯關係,應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以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論科。

以上三說,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採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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