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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2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要旨
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均有易科罰金或均有易服勞役之情形,如於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公布施行前均已確定,而於同條例公布施行後合併定執行刑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提案
院長交議: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均有易科罰金或均有易服勞役之情形,如於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公布施行前均已確定,而於同條例公布施行後合併定執行刑時,是否應依原所依據之法律定其折算標準 ?敬請公決
決議
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均有易科罰金或均有易服勞役之情形,如於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公布施行前均已確定,而於同條例公布施行後合併定執行刑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