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2 年度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新證據之意義仍採以往之見解,係指該項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當時未能援用審酌,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惟判決以後成立之文書,其內容係根據另一證據而作成,而該另一證據係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者,應認為有新證據之存在。至於其是否確實及是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則屬事實之認定問題。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420、422 條 (7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