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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5 年度第 2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要旨
輸入、運輸、運送、製造煙毒、禁藥、偽藥與販賣之各犯罪行為,係屬數個獨立行為,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依本院較新判例之見解,及本院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意旨,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關係,就其較重者論處(本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一○號判例)。
提案
院長交議:關於輸入、運輸與運送煙毒、禁藥、偽藥而販賣及製造偽藥、禁藥而販賣,其各該行為間,究係牽連關係抑係吸收關係?
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輸入、運輸、運送、製造煙毒、禁藥、偽藥與販賣之各犯罪行為,係屬數個獨立行為,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依本院較新判例之見解,及本院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意旨,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關係,就其較重者論處(本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號判決)。
乙說:輸入、運輸、運送、製造及販賣各行為,其低度行為應為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就其較重者論處,不能認係牽連關係 (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五五一五號判例) 。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