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6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要旨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所謂「假釋中」,係指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前,自假釋之日起至假釋期滿為止之期間而言。又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期徒刑假釋後,在其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受刑人經減刑於執中假釋,並依減刑後之刑期計算已假釋期滿。其後於五年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顯然已在前所犯之罪執行完畢之後,殊非認為假釋中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不應撤銷其假釋。 (同乙說)
提案
院長交議:受刑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於執行中假釋並於假釋期滿 (係依減刑後之刑期計算) 後,五年內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依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撤銷其減刑之裁判,若依原宣告刑期之計算,其再犯罪係在假釋中時,是否應撤銷其假釋 ?有左列甲、乙二說:上二說,應以何說為是?請公決
討論意見
甲說:受刑人減刑部分之裁定既經撤銷,仍應執行原宣告刑,其假釋是否期滿,自應依原宣告刑期作為計算標準,而不應依減刑後之刑期為其假釋是否期滿之計算標準。受刑人依原宣告刑期計算仍在釋中更行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假釋。
乙說: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所謂「假釋中」,係指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前,自假釋之日起至假釋期滿為止之期間而言。又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期徒刑假釋後,在其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受刑人經減刑於執行中假釋,並依減刑後之刑期計算已假釋期滿。其後於五年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顯然已在前所犯之罪執行完畢之後,殊非可認為假釋中更犯罪,不應撤銷其假釋。
決議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所謂「假釋中」,係指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前,自假釋之日起至假釋期滿為止之期間而言。又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期徒刑假釋後,在其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受刑人經減刑於執中假釋,並依減刑後之刑期計算已假釋期滿。其後於五年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顯然已在前所犯之罪執行完畢之後,殊非認為假釋中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不應撤銷其假釋。 (同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