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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要旨
採甲說。
提案
院長交議:偽造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發之商品檢驗合格證書或檢驗標識,應如何治罪 ?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廠商之內外銷產品,依商品檢驗法之規定,應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核發檢驗合格證書及粘貼商檢標識始能出售。此其檢驗合格證書及商檢標識,既係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之公務員,依法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為表明該商品業經該局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應屬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為表明該商品業經該局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應屬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其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迥然不同。故予以偽造者,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條治罪。
乙說: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發之檢驗合格證書及商品檢驗標識,雖係公文書之一種,但性質上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許證,予以偽造者,應成立偽造特許證之罪。
以上兩說,何說為是﹖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