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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78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
要旨
採乙說。
乙說: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案侔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應認為合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執行未畢」之要件,即丙罪亦應予以減刑,然後再與甲、乙兩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提案
刑二庭提案:
被告於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犯甲、乙、丙三罪,均已確定,其中甲、乙兩罪尚未執行,丙罪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前執行完畢,該三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應予減刑,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對於已執行完畢之丙罪應否併予減刑?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已經判決確定之案件,得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者,以其罪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該條例施行時,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為限,如已執行完畢,即無依該條例減刑之餘地,此觀該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丙罪既經執行完畢,自不得減刑,但丙罪之宣告刑應與甲、乙兩罪減得之刑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乙說: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案侔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應認為合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執行未畢」之要件,即丙罪亦應予以減刑,然後再與甲、乙兩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上兩說,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