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2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82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採甲說。

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其在第一審法院,係指起訴、自訴 (或反訴) 之事項而言。至案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旳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縱其未為任何諭知及說明,亦不能指為違法。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79.08.03)

提案

院長提議:

確定判決僅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論罪科刑,對檢察官認係裁判上一罪之他部分犯罪嫌疑事實函請併案辦理部分,未一併審判。非常上訴意旨指原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本院應如何判決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其在第一審法院,係指起訴、自訴 (或反訴) 之事項而言。至案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旳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縱其未為任何諭知及說明,亦不能指為違法。

乙說:犯罪事實之一部已經提起公訴,檢察官復發現他部分犯罪事實,認為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關係,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惟原審僅就原起訴部分判處被告罪刑,對於已受請求併案審理部分,則未予審判,難謂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

應以何說為當。敬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