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3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83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確定判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再行提起非常上訴,依本院六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六十七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庭推總戚議決定第四項,若承辦庭審理結果與前次之非常上訴判決有不同見解時,應先提刑事庭會議決定。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82.07.30)

院長提議

原確定判決係以被告在第一審偵查中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檢察總長認係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如何判決?有甲、乙兩說:

甲說:非常上訴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原判決既認定為有罪之事實,本院即不能逕為無罪之諭知,應僅就原判決未調查補強證據及證據上理由不備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若認原審依法應於幅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且經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者,亦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為維持被告審級利益,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救濟。

乙說: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與事實是否相符。判決僅憑被告之自白為唯一之證據,論處被告罪刑,顯屬違法,且於被告不利,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被告無罪。

以上兩說,究以何說為當,請公決決 定: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確定判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再行提起非常上訴,依本院六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六十七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庭推總戚議決定第四項,若承辦庭審理結果與前次之非常上訴判決有不同見解時,應先提刑事庭會議決定。

(八十三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