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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5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要旨
採丑說。
丑說:某乙第二次偽稱欲購買毒品,雖無實際購毒之真意,但某甲既有販毒之故意,且依約攜帶毒品前往交付,即已著手實施販毒之行為;惟某乙原無買受毒品之意思,其虛與某甲買賣毒品,意在協助警察辦案,以求人贓俱獲,故形式上某甲、某乙縱已互為交付毒品及價金,但因警察埋伏在側,伺機逮捕,事實上其二人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因此,某甲應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
參考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第 13-1 條 (84.01.13)
院長提議
某甲購入毒品海洛因十公克,原供自己施用,事後見毒品價格上漲,竟另行起意,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販賣上述毒品牟利,旋售與某乙一公克,嗣某乙吸毒經警查獲,並供出上述毒品來源,警察為誘捕某甲,乃授意某乙以電話與某甲聯繫,佯稱再購買海洛因二公克,某甲允諾而攜帶毒品赴約,甫交付毒品與某乙,即為埋伏員警當場察獲,某甲此「第二次」販賣毒品之行為,應如何論罪?有子、丑二說:
討論意見
子說:某乙第二次佯裝購買海洛因,係配合警察誘捕毒販某甲,本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與某甲間購買毒品之意思表示自始不可能合致,即無著手交易毒品之可能,因此某甲第二次販賣毒品之行為,應不構成販賣毒品未遂罪。
丑說:某乙第二次偽稱欲購買毒品,雖無實際購毒之真意,但某甲既有販毒之故意,且依約攜帶毒品前往交付,即已著手實施販毒之行為;惟某乙原無買受毒品之意思,其虛與某甲買賣毒品,意在協助警察辦案,以求人贓俱獲,故形式上某甲、某乙縱已互為交付毒品及價金,但因警察埋伏在側,伺機逮捕,事實上其二人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因此,某甲應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採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