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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85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
要旨
採甲說。
甲說 (抗告合法) :
因其通常程序係依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而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於再審程序仍得抗告,故其抗告為合法,應審究其抗告有無理由,從實體上裁定。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 條 (83.014.28)刑事訴訟法 第 405、420 條 (84.10.20)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5 條 (84.10.20)
院長提議
某甲因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依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程序終結判刑確定後,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列之事由,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復對原審法院認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所為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究應如何裁定,有下列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 (抗告合法) :
因其通常程序係依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而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於再審程序仍得抗告,故其抗告為合法,應審究其抗告有無理由,從實體上裁定。
乙說 (抗告不合法) :
再審係判決確定後之另一程序,非通常程序,聲請再審時,某甲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既已因法律之修正,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之規定,認係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決 議:採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