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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16 次刑事庭會議
要旨
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第十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319 條 (92.02.06)
案由
決 定: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度第十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一、七十年臺上字第五○九三號判例要旨被告行使變造他人私文書,主張上訴人無租賃權,訴請上訴人遷讓房屋,上訴人難謂非犯罪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又上訴人得否提起自訴,應以依自訴狀所訴事實,上訴人是否為被害人為準,不得以經調查結果,被告無被訴犯罪事實,為上訴人不得提起自訴之根據。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
不再援用理由:同意旨之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一三○五號判例,業經本院八十年六月三十日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