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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5 次刑事庭會議
要旨
最高法院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105 年度第 1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 3 則
案由
不再援用刑事判例要旨 3 則:
一、三十二年非字第二六五號判例要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二、二十四年抗字第三六一號(註:本則判例業經本院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一○五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訂正案號為:二十五年抗字第三六一號)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指第四百十三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等語,所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係指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根本上不許上訴於第三審者而言,因此類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設第二審法院對於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即予判決,則判決後無復救濟之途,為受判決人利益起見,故特許其聲請再審,以資救濟,至本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而因其他程序上之關係,不能上訴者,除具有普通再審之原因,得聲請再審外,要不許援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聲請再審。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三、二十七年抗字第八五號判例要旨確定判決認抗告人侵占籌辦更練立案與慶賀神誕搭棚等費,雖屬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之案件,但該案因第一審判決係在該省施行法院組織法以前,曾經第三審法院依舊刑事訴訟法受理上訴,為實體上之判決在案,即仍非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抗告人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聲請再審,其聲請程序,顯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不符,原審予以駁回,自非違法。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