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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之撤銷訴訟,旨在撤銷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藉以排除其對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所造成之損害。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後,其所根據之事實發生變更,因非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事實認定錯誤,行政法院不得據此認該處分有違法之瑕疵而予撤銷。本件A註冊商標經商標主管機關評定無效(註:新法改為評決成立撤銷其註冊)後,在訴訟中,據以評定之B註冊商標,經商標主管機關另案處分撤銷(註:新法改為廢止)其商標專用權確定在案。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應以商標主管機關評定A商標註冊時之事實狀態,為其裁判之基礎,無庸審酌據以評定之B註冊商標之專用權事後已被撤銷(註:新法改為廢止)之事實。至本院五十七年判字第九五號判例:「商標核准註冊以前,尚屬準備註冊之程序,必自註冊之日始取得商標專用權。申請註冊之商標,在註冊程序未終結前,法律或事實有所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變更後之法律或事實處理」之見解,與本案甲係對於評定之評決不服,請求撤銷商標主管機關評定A註冊商標無效(註:新法改為評決成立撤銷其註冊)之處分有別,不生牴觸問題。

決議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之撤銷訴訟,旨在撤銷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藉以排除其對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所造成之損害。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後,其所根據之事實發生變更,因非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事實認定錯誤,行政法院不得據此認該處分有違法之瑕疵而予撤銷。本件A註冊商標經商標主管機關評定無效(註:新法改為評決成立撤銷其註冊)後,在訴訟中,據以評定之B註冊商標,經商標主管機關另案處分撤銷(註:新法改為廢止)其商標專用權確定在案。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應以商標主管機關評定A商標註冊時之事實狀態,為其裁判之基礎,無庸審酌據以評定之B註冊商標之專用權事後已被撤銷(註:新法改為廢止)之事實。至本院五十七年判字第九五號判例:「商標核准註冊以前,尚屬準備註冊之程序,必自註冊之日始取得商標專用權。申請註冊之商標,在註冊程序未終結前,法律或事實有所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變更後之法律或事實處理」之見解,與本案甲係對於評定之評決不服,請求撤銷商標主管機關評定A註冊商標無效(註:新法改為評決成立撤銷其註冊)之處分有別,不生牴觸問題。

法律問題

甲所有A商標核准註冊以後,乙以其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商標近似)之規定,檢具所有B註冊商標,對之申請評定,案經商標主管機關評定A商標註冊無效,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在訴訟中,據以評定之B註冊商標,因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未使用商標滿三年)之規定,業經商標主管機關另案處分撤銷其商標專用權確定在案。則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是否須審酌據以評定B註冊商標之專用權,嗣後已被撤銷確定之事實?

甲說:(否定說)⑴在撤銷訴訟,當事人係以撤銷之訴要求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故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判斷,必須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基礎。

⑵請求評定商標之註冊無效,係主張其註冊有無違背規定之情形,自應以註冊當時適用之法律為準,註冊以後之法律雖有變更,但其是否應評定為無效,仍應適用其有無違反註冊時之法律規定為斷(前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二七號判例、六十年判字第三七四號判例參照)。

⑶本件不論原處分作成時,或甲之A商標註冊時,B商標專用權均尚未被撤銷,其嗣後被撤銷,應不影響B商標原為有效存在之事實。故其嗣後被撤銷之事實,不須予以審酌。

乙說:須審酌(肯定說)⑴按商標評定,固應適用註冊時之商標法,惟在評定之爭訟程序未終結前,法律或事實有所變更時,參照前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九五號判例,應依變更後之法律或事實處理。

⑵本件在商標評定爭訟程序中,據以評定B商標既因被撤銷專用權而不復存在,乙已非利害關係人,而無權申請評定。故據以評定B商標嗣後發生撤銷之事實,自不能棄置不問(參照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判字第一八五一號判決要旨)。

決議

如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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