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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第 42 條及第 44 條之參加人,於原告或被告上訴後,雖未具狀答辯或陳述,於裁判書當事人欄仍應列其為參加人。
法律問題
原審是參加人,原告上訴後,參加人未具狀答辯或陳述,是否仍要將其列為參加人?各庭意見似不一致,希能統一於當事人欄均列參加人。決 議: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第 42 條及第 44 條之參加人,於原告或被告上訴後,雖未具狀答辯或陳述,於裁判書當事人欄仍應列其為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