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0)台公參字第 428 號
要旨
聘任之教職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全文內容
(舊) 臺灣省至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務人員當選縣市議會議員時應即辭去原職。復查公立中小學校長受有俸給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委任之中小學校教職員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亦經司法院著有解釋 (院解字第二七五九號及第二九六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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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之教職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舊) 臺灣省至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務人員當選縣市議會議員時應即辭去原職。復查公立中小學校長受有俸給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委任之中小學校教職員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亦經司法院著有解釋 (院解字第二七五九號及第二九六八號)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