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參字第 491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租佃爭議案件未經調解、調處而逕行起訴者,其訴不備訴訟要件。鄉鎮公所縣市政府勸導業佃雙方成立和解,不生本條調解、調處之效力

全文內容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云云,係屬硬性規定,非行政命令所得變更,故凡未經調解、調處而逕行起訴者,受訴法院應認為不備訴訟要件而裁定駁回之。又查該項規定所稱之「調解、調處」,自然指前項所定鄉鎮 (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之調解,及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之調處而言,鄉鎮公所或縣 (市) 政府為息事寧人,執行政策而勸導業佃雙方成立和解契約,固非法之所禁,要難視為與該項規定所稱之「調解、調處」有同一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指參字第 491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6 月 12 日發布,要旨:租佃爭議案件未經調解、調處而逕行起訴者,其訴不備訴訟要件。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