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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令民字第 52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各法院處理水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內容

查水利法業經 總統於52、12、10 (52) 統 (一) 字第五四○號令公布施行,並由本部於53、01、10台 (53) 令參字第一二二號令希知照在案。該法第八章水利經費及第九章罰則部分規定,有須經法院審判及執行事項,茲制定「各法院處理水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乙種,嗣後各法院承辦水利案件務須切實注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令民字第 52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各法院處理水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