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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函參字第 64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 (舊) 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於前項股單準用之」云云,係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現行法此段已不在準用之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函參字第 64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12 月 10 日發布,要旨: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