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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內地字第 122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共同繼承人中之一人拋棄繼承時,其他現耕之合法繼承人,自可繼承該項承領土地

全文內容

經與司法院行政部併案會商結果以:「本案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繼承人,如已依照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之規定,于法定期間內以書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並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其他現耕之合法繼承人,自可繼承該項承領土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內地字第 122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6 月 15 日發布,要旨:共同繼承人中之一人拋棄繼承時,其他現耕之合法繼承人,自可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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