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函參字第 3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0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第一則義務人無資力納付執行之金額,或經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時,可對之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第二則本條所舉危害情形,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且須非為本條所列各項處分即別作他途可循時,方得為之

全文內容

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所定:「非認為不能行間接強制執行或認為緊急時,不得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依來函所舉義務人無資力不能納付執行罰之金額,或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之情形,均可包括在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之列,自可對之行直接強制處分。或同法第九條所定:「遇有天災事變及其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安上有危害情形」,適用時不特須具備此法定要件,即首應有此類危害情形發生之前提事實,且須合於「非使用或處分其土地、家屋、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之情況,即別無他途可循方得為之,故本條之適用尚須斟酌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0)台函參字第 3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0 年 01 月 18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義務人無資力納付執行之金額,或經反覆科罰仍不能達到目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