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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參字第 1845 號
要旨
(一) 承佃人照價收買之耕地移轉於無耕作能力之第三人,可依第十六條規定,禁止其移轉。 (二) 照價收買耕地,如無規定地價,可由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報請省市政府核之
全文內容
一 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辦理承佃人張○○申請代為照價收買土地擅自轉移,依臺灣省政府原呈所述,彰化縣政府於五十年三月十四日完成收件登記移轉發狀工作,揆諸行政院台 (50) 內字第○一○六號釋示要旨,為該宗照價收買之耕地移轉於無耕作能力之第三人,顯與扶植自耕農之本旨有違,似可依照土地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其移轉。
二 前項所為之移轉登記,其法律行為既屬違反禁止之規定,自屬無效,如土地原所有權人已辦妥慈善公益團體之變更登記手續,似可依據院令將彰化縣政府所為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 承租人如有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原定租約無效,由出租人收回自耕或另行出租。四 照價收買耕地地價,如無規定地價可資依據者,似可由鄉鎮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報請縣市政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