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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決字第 6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日據時期死後養子之意義

全文內容

查台灣省光復前開始繼承之事件應適用當時有效之習慣,按是時有死後養子之習慣,即凡人未滿二十歲死亡者,得由親屬會議以祭祀死者,並繼承其財產之目的追立繼承人為其養子(參照齒松平著本島人ノミニ關スル親族法並相續法ノ大要第一六八頁以下,第四○三頁以下)。本件高○○如果當時係為此項目的所收養之養子,則揆諸前項說明,似非不得繼承死者之遺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民決字第 6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日據時期死後養子之意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