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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參字第 1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行政院依土地法第十六條所為禁止移轉之命令,為屬合法

全文內容

按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從而行政院依據土地法第十六條所為禁止移轉之命令,自屬合法。本件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辦理承佃人張○○申請代為照價收賣土地,未待臺灣省政府最後指示,即於五十年三月十四日,擅自完成收件登記移轉發狀工作,復於同年五月十八日,未經請示擅自核准移轉與第三人,竟對臺灣省政府及行政院令釋示要旨置於不顧,顯有未合,仍應轉飭該彰化縣政府,依照行政院 (51) 內字第三一○號令辦理,較為妥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參字第 1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1 月 11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依土地法第十六條所為禁止移轉之命令,為屬合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