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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函參字第 3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礦業權者使用他人之土地時,應依規定辦理購用或租用

全文內容

按礦業權者,如非具有礦業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使用他人土地。本件原呈所述在地面三十公尺以下開鑿坑道為排水、通風或採煤措施之用,似與礦業法第五十九條所稱之實際使用地面之礦業用地有別,從而礦業權者,縱得依法使用他人土地,仍應依照礦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購用或租用手續為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函參字第 3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礦業權者使用他人之土地時,應依規定辦理購用或租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