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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參字第 4082 號
要旨
第一則雖經反覆科處罰鍰仍不履行其義務,亦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處分第二則雖經反覆科罰鍰仍不履行其義務,亦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
全文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一二號解釋:「行政官署對於違反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所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者,經依該法規定反覆科處罰鍰而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尚非該法第十一條所稱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自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處分」,基此解釋,教育部原引用之法條似有未當。至於執行上在反覆科罰不能達成目的時,似可依鈞院五十年五月四日台 (50) 內字第二六六四號令第三項第二目結論所為之決定:「經勸導仍不履行義務時,由行政機關按行政執行法反覆處罰直至其履行義務為止」辦理,似不宜由警察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