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1007 號
要旨
因執行財稅案件,而支出之費用,應由國庫負擔
全文內容
查財務案件之執行,依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固可適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惟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則尚無得適用於財務執行之明文。而財稅案件之執行,係基於國家權力作用所為公法上之行為,其因而支出之費用,性質上仍屬政府行政費用,當由國庫負擔,似不宜比照以實現私權為目的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有關規定,責由欠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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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執行財稅案件,而支出之費用,應由國庫負擔
查財務案件之執行,依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固可適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惟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則尚無得適用於財務執行之明文。而財稅案件之執行,係基於國家權力作用所為公法上之行為,其因而支出之費用,性質上仍屬政府行政費用,當由國庫負擔,似不宜比照以實現私權為目的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有關規定,責由欠稅人負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