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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參字第 61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國營礦業出租約定租金超過法定最高額時,就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全文內容

查礦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營礦業權出租時,其每季租金應載明於租約,此項租金數額,自應受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最高限額之限制,如約定租金超過淨盈餘百分之五十時,出租人就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參照最高法院四三、五、二民刑庭總會決議) ,如計算結果無盈餘時,自不必繳納租金,又同條第三項所謂之權利金方式繳納租金者,如該項權利金含有租金性質,亦應受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限制。原承租契約訂定以淨盈餘計算租金者,除經承租人同意外,似不得由出租人單方變更契約內容,改依權利金方式徵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參字第 61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國營礦業出租約定租金超過法定最高額時,就超過部分無請求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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