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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決字第 69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得為預告登記之原因及要件

全文內容

查預告登記,須為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或為保全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之變更之請求權,始得為之,此觀 (舊) 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難明瞭。本件桃園縣大溪鎮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二六五之五號土地所有人曾李素錦,雖曾與該土地抵押權人新竹區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就該土地不為任何處分及設定地上權,但新竹區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由此項約定,對曾李○○並未取得移轉、消滅土地權利,或變更土地權利內容,次序之請求權,故即使其已得曾李○○之同意,似亦不能准其辦理預告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函民決字第 69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得為預告登記之原因及要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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