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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函民決字第 27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夫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以前,該子女之生父不得認領

全文內容

查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未與其夫同居時受胎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在其夫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認為其夫之婚生子女,此子女縱為其妻與人通姦所生,亦非其生父所得認領(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解釋) 。本件孫仁善為胡治洲與范鴻蘭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雖經胡治洲書面否認非其所生,惟並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法院單憑范鴻蘭之聲請,使之與孫惟蓉成立訴訟上之和解,經孫惟容認領孫仁善為婚生子,揆諸前揭解釋,該和解內容乃違反強行規定,依法仍不得認為有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函民決字第 27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4 月 07 日發布,要旨:夫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以前,該子女之生父不得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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