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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參字第 052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有限公司全部股東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轉讓於他人後之效力

全文內容

有限公司全部股東之出資均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轉讓於他人時,因公司已無「其他全體股東」之存在,似可逕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視為公司已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至於因法院之強制執行將公司全部股東之出資轉讓於同一債權人時,是有限公司之股東已不足法定人數,似可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參字第 052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有限公司全部股東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轉讓於他人後之效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