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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63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得單獨聲請登記

全文內容

土地占有人於地上權取得時效完成後,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時,如土地所有權人未能會同聲請,似可比照 (舊) 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由其單獨聲請,並於登記完畢後,由地政機關依同 (舊) 規則第五十三條 (現行規則第五十九條) 規定,將登記情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63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得單獨聲請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