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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決字第 024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光復前之螟蛉子於繼承編施行後開始之繼承,與婚生子女同

全文內容

按臺灣光復前戶籍上所稱螟蛉子,如係因無子而收養之異姓男子,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見本部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台 (59) 函民決第四八六號函)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決字第 024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光復前之螟蛉子於繼承編施行後開始之繼承,與婚生子女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