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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決字第 02479 號
要旨
光復前之螟蛉子於繼承編施行後開始之繼承,與婚生子女同
全文內容
按臺灣光復前戶籍上所稱螟蛉子,如係因無子而收養之異姓男子,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見本部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台 (59) 函民決第四八六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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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光復前之螟蛉子於繼承編施行後開始之繼承,與婚生子女同
按臺灣光復前戶籍上所稱螟蛉子,如係因無子而收養之異姓男子,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見本部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台 (59) 函民決第四八六號函)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