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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90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為政府機關時,債務人應將該債務金額編列新會計年度預算償付或在預備金下,按照法定程序支付

全文內容

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係政府機關,經執行法院通知於新會計年度應將所負債務金額依法列入預算償付,債務人於新會計年度仍未編列預算時,應由執行法院洽請該債務人之上級行政機關督促編列預算,以資清償債務,如原有預算內列有預備金者,應在預備金下,按照法定程序支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90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為政府機關時,債務人應將該債務金額編列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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