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9249 號
要旨
當事人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裁判書之繕本或節本者,應預納費用
全文內容
民事訴訟法費用法第二十四條但書規定,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所謂裁判書,係指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就裁判書原本作成之正本而言。當事人若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卷內裁判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即應依同條項規定,預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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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裁判書之繕本或節本者,應預納費用
民事訴訟法費用法第二十四條但書規定,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所謂裁判書,係指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就裁判書原本作成之正本而言。當事人若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卷內裁判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即應依同條項規定,預納費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