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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92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當事人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裁判書之繕本或節本者,應預納費用

全文內容

民事訴訟法費用法第二十四條但書規定,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所謂裁判書,係指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就裁判書原本作成之正本而言。當事人若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卷內裁判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即應依同條項規定,預納費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92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當事人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裁判書之繕本或節本者,應預納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