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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院台廳一字第 018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不服地政機關駁回登記之異議事件,應以對該私權有爭執者為被告

全文內容

不服地政機關駁回登記之異議事件,應以對該私權有爭執者為被告,並依民事訴訟費用法有關規定繳納裁判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院台廳一字第 018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不服地政機關駁回登記之異議事件,應以對該私權有爭執者為被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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