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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院台廳一字第 03938 號
要旨
香港法院之確定判決,我國難認其效力
全文內容
英國 (香港) 與我國現無外交關係,彼此法院之確定判決,亦無相互承認之協議 (據外交部於六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以外 (69) 條二字第二四○三九函稱:香港法院不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 ,故英國 (香港)法律為不成文法,無法典可資遵循,該國究有無合意管轄之規定,須視有關判決先例而定。惟我國與該國 (香港) 既無相互之承認,縱該國 (香港) 有合意管轄之先例,當事人並定由該國 (香港) 法院管轄,自亦不排除我國法院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