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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秘台廳(一)字第 01618 號
要旨
法院拍賣區分所有建築物,權利移轉證書縱未記載單獨編列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地政機關仍可辦理登記
全文內容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份,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共有」性質上係屬「互有」,各共有人對其共有部分,雖可依共有部分之經濟目的,使用該共有部分,但不得請求分割,且與區分所有之專有部分同其命運,不得與其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故法院拍賣區分所有建築物,權利移轉證書縱未記載單獨編列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地政機關似仍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如因此項登記,涉及私權爭執,則應由當事人另行依法訴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