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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院台廳一字第 024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受取權人死亡、住所變更或不明暨不能確知債權人等情形之處理方法

全文內容

提存事件如有提存人填報受取權人住所錯誤或不明確;政府徵收土地時,所有權人原登記之住所變更;受取權人死亡或不能確知債權人等情形,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分別定有處理之方法,對於聲請不合程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當場命其補正,無法當場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同細則第四條亦定有明文,自應依規定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院台廳一字第 024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4 月 15 日發布,要旨:受取權人死亡、住所變更或不明暨不能確知債權人等情形之處理方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