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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院台廳一字第 106070 號
要旨
財團法人經登記後,除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情事,得依法定程序為與捐助章程內容不同之處分外,不得變更。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變更,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自得准予辦理章程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
貴院所擬:財團法人經登記後,除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情事,得依法定程序為與捐助章程內容不同之處分外,不得變更。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變更,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自得准予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各節,核無不合。
稚如財團法人董事,形式上以變更法人名稱為手段,實質上將法人財產作價轉讓,而改組董事會者,則董事行為顯已超出法人目的範圍,已非單純變更法人名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