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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秘台廳一字第 01609 號
要旨
當事人持變造之自耕能力證明書申辦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非有確定判決,地政機關尚不得依職權自為塗銷登記
全文內容
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有法律上之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遍觀該規則全文,並無經由有監督權之上級機關本於行政權之行使,函知實行該項處分之原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之公告,期滿無異議,由原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塗銷登記之明文規定。雖同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依據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法意,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然登記機關發見登記有錯誤時,除於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之前提下,始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核准後更正外,依現行法令,縱令發見原登記原因有瑕疵,亦無從依職權自為塗銷登記。 (參見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二十號判例) 。本件土地登記代理人持憑變造之自耕能力證明書申辦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已發生權利變更得喪之效果,與不防害原登記之同一性之原則已不相符,不在得聲請更正之列。縱其移轉登記違反土地法第三十條之強制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具有無效之原因,亦僅得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塗銷登記。為維持登記之公信力,由地政機關依職權自為塗銷登記,似乏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