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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秘台廳一字第 01746 號
要旨
在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子女,在未經於受胎期間未與妻同居之夫提起否認之訴之確定判決前,自不得由他人申請認領
全文內容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例參照) 。本件沈○惠、沈○娟係湯○葉與夫沈○心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在未經受胎期間未與妻同居之夫沈○心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既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自不得由他人申請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