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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院台廳(一)字第 04384 號
要旨
第一則:
財團財產之處分,應經主管機關之准許第二則:
財團法人聲請設立登記,章程應明確記載其實際受捐助之財產第三則:
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自不許章程上有會員大會等為最高權力機關之規定第四則: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章程確有修改之必要,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之第五則:
財團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應命其提出原捐助章程,以供審核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財團財產之處分,應經主管機關之准許,章程不得有僅由董事會甚或會員大會決議即得處分之訂定。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捐助財產之確定:財團法人之成立,以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組織之基礎,且為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之主要條件,故財團法人聲請設立登記時,章程上應明確記載其實際受捐助之財產。
第 三 則:
全文內容
會員或會員大會之存在問題:財團法人應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並以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成立基礎,當無會員之可言,更不應有會員大會等之組織,自不許章程上有會員大會等為財團法人為高權力機關 (或意思機關) 之規定。
第 四 則:
全文內容
修改章程之程序: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章程確有修改之必要,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或由主管機關為之,章程上不得訂有得由董事、董事會、會員大會或信徒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自修改之辭句。
第 五 則: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應命其提出原捐助章程,以供審核。如發現原捐助章程內容違背法令,於聲請設立登記時,漏未命補正者,在准為變更登記前,仍應促其依法定程序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俾使以往存在之缺失,得以改進,以維財團法人之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