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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院台廳一字第 06646 號
要旨
第一則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不得有信徒代表會為財團法人意思機關或最高權力機關之組織第二則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不可能自行決定解散,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以捐助人所捐財產為成立基礎,性質上屬於他律法人,不得有信徒代表會為財團法人意思機關或最高權力機關之組織,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受理登記之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市城隍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乙款、第十四條己款、第二十條規定,信徒代表會有聽取事務報告,議決收支,章程事項之權,董事會負有執行信徒代表會決議事項之職務,使信徒代表會成為該財團法人之最高意思權力機關,亦屬不合。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不可能自行決定解散。財團法人如有解散之必要者,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受理登記之財團法人北部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本法人由董事會之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得解散」,自與法律規定不符。